第一条:驾驶人和用车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海伦站所属车辆的性质属野外科学考察用车,由站长(负责人)和指定站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站务用车费用由实验站运行费支付。
第三条:实验站根据实际情况,为来站工作人员提供车辆服务,科技人员需要用车时,应提前向站务管理人员预约。由于海伦站没有专职司机,科研人员用车需要自带司机。科研人员用车,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参照所内车辆管理收费标准。
第四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站属野车辆在野外工作时期原则上应放在站上。
第五条:驾驶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条:出车前,驾驶人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七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专人统一保管。车辆由专人管理和负责保养,驾驶人谁违章谁负责处理。
第八条:车辆不得转借,若转借必须经过站长批准。
第九条:用车人必须保证车内内外卫生,及时清洗,车辆小毛病用车人及时处理。如果发生大的故障或者事故,由站长统筹处置。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因私事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