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伦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新闻公告
海伦站实验室管理制度
作者: 海伦站 更新时间: 2015-10-21
 

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严格记录仪器使用前后状态,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及时向所资产管理人员申请报废。

(二)实验室分析测试人员应熟悉仪器性能,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测和防潮,保证仪器正常运行。

(三)在优先保证完成CERN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海伦站部分仪器设备对外实行有偿服务。站外人员借用本站仪器设备需征得海伦站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同意,并由仪器负责人指导使用,使用完毕应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未经仪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开启设备,如因擅自操作而造成的故障及一切损失,由操作人员自己负责。

(四)除便携式仪器设备外,海伦站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一律不得拿出实验室使用。

(五)便携式仪器设备对所内科研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六)除实验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按价赔偿。

(七)各课题放在海伦站的仪器设备需自行保管或委托保管。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

(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

(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

(四)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实验室钥匙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

(一)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搞好实验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四)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熟悉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六)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所里的相关制度执行,详细记录出库、入库和使用情况。

(八)在加热消煮及其它加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马福炉、烘箱等高温电热设备应尽量避免高温过夜使用,必要时必须预先检查以保安全,并通知安保人员,严防发生事故。

(九)可燃物质(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烃等)不得存放在电热板、电炉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爆物品、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积存。

(十)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

(十一)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必要时佩带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十二)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安全负责人和保卫消防部门。

(十三)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就餐、会客、住宿,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十四)实验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实验室相关收费标准

(一)按使用的实验室面积收取房租,10/m2/月,如几个课题合用一间实验室,则由各课题均摊费用,每年底结算。

(二)适当收取实验室水电费,小间实验室收水电费1000/年,大间实验室收水电费2000/年。

(三)使用站上烘箱,自觉登记使用时间,根据所用时间和烘箱额定功率计算用电费,年底结算。

(四)本站有偿向所内学科组开放部分分析仪器,包括721可见风光光度计、PH计、培养箱、凯氏定氮仪、振荡器、离心机、电热板、通风橱、电炉、电热消解仪、研磨仪、火焰光度计、土壤团聚体筛分仪等,收费标准为20/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使用人员需自觉登记使用时间,如虚假登记或不登记,海伦站有权禁止其继续使用。

(五)海伦站可为在站开展实验的科研人员免费提供站里所具备的玻璃器皿,实验所需的化学试剂或特殊实验用品,由科研人员自行购买,海伦站不负责提供。

(六)本站便携测量仪器(如叶面积仪、光合作用仪等)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00//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七)每年1230日前,本站将向各课题组收取相关费用,课题组须及时缴纳费用,如无故拖欠,本站有权终止该课题在站的试验。
版权所有: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 京ICP备05002838号-58
Email: hla@cern.ac.cn TEL:0451-86673962 技术支持: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 •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