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伦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新闻公告
海伦站站务管理办法
作者: 海伦站 更新时间: 2015-10-21
 

一、总则

1.海伦站是我所研究工作的重要试验基地,为了加强海伦站的管理,使其更好的为科研工作服务,促进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我所海伦站务管理遵循的依据。

二、海伦站所属仪器设备管理

1.实验室是海伦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海伦站应制定适合本站实验室特点的规章制度,约束进人海伦站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行为;对所内外、站内外人员一视同仁,创造平等和谐的科研工作氛围。

2.任何人员应在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要领或上岗培训后,方可进人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实验材料、水电等,避免浪费。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材料、药品带出实验室。实验期间,如仪器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有关人员或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不得自行拆卸处理。易燃、易爆及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由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配制试剂应及时写好标签,用毕或过期时应立即送回药品库或处理掉。

4.实验结束后,要对实验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进行清点、归位、入库,玻璃器皿及时清洗。废液、废渣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污染。野外实验仪器设备用后要按时归还。

5.海伦站所属仪器设备采用有偿服务,根据不同仪器特点,以及海伦站所在地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参照所内测试部的收费标准)。

6.实验过程中损坏的仪器设备,按照该仪器设备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7.自带化学药品(尤其是带有剧毒、放射性、易燃品)到海伦站工作的科研人员,应提前向海伦站负责人声明,放置安全的地方,实验结束后,负责将这些药品合理处置。并对实验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负责。

三、海伦站所属车辆管理

1.海伦站所属车辆的性质属野外科学考察用车,由站长(负责人)和站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站务用车费用由海伦站专项经费支付。

2.海伦站根据实际情况,为来海伦站工作的科研人员提供车辆服务,科研人员需要用车时,应提前向站务管理人员预约。

3.在海伦站工作的科研人员用车,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按公里计费,1.50/公里(参照所内车辆管理收费标准)。各海伦站也可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站属野外车辆在野外工作时期内原则上放在站上管理。

四、海伦站或项目组雇佣临时工管理

1.因工作需要,项目主持人或站务管理人员向海伦站站长(或负责人)提出需雇佣人员的申请,经审核后,按程序签订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被雇佣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项目或部门名称,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姓名,雇佣合同期限,被雇佣人员的职责、权限、雇佣条件和待遇,工作纪律,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的条件,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3.雇佣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站务管理人员备案一份。

4.站务管理和站长(负责人)对雇佣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5.雇佣费用从项目经费或海伦站专项经费中列支。

6.雇佣合同签订后,雇佣人、项目或部门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雇佣合同自行终止:

1)雇佣合同期满;

2)雇佣合同约定终止雇佣的条件出现。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雇佣方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合同:

1)被雇佣人员不胜任工作要求;

2)被雇佣人员严重失职、读职,造成严重损失;

3)被雇佣人员连续旷工;

4)被雇佣人员不履行合同;

5)被雇佣人员在雇佣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雇佣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雇佣合同时自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人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试验场(地)使用与管理

1.根据海伦站的具体情况,在试验场(地)内划分保护区、长期定位试验区、环境要素观测区、采样区。

2.未经站长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开展任何项目的试验工作,进入长期定位观测区必须征得定位试验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允许进入。

3.对利用海伦站的试验场(地)进行科学试验的人员或课题组,海伦站可以对这部分试验场(地)进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据具体情况,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六、海伦站的宣传与站务管理工作

1.海伦站的宣传工作非常重要,海伦站应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及时将在海伦站开展的活动,通过所内的网站或其它渠道予以报导。

2.每个海伦站设站务管理一名,负责海伦站日常的事务管理,以及为来海伦站工作的科研人员提供服务。

七、食宿管理

1.海伦站根据站况为来站工作的科研人员和学生提供食宿条件,来站工作的人员应提前向站务管理人预约,以避免因住宿条件不能满足要求而影响工作。

2.各站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无盈利的食宿标准。

3.凡在站工作的人员,野外餐费补助25元人民币/天·人。在站工作的所内人员可通过所内划拨的方式支付宿费,宿费实报实销,住宿标准不超过3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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