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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
作者: 海伦站 更新时间: 2015-10-21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所获取数据的作用、规范数据的共享与管理、有效保护其产权,依据《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保护数据生产单位的权益,遵循“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数据的生产与共享并重”原则,完善CERN的数据共享与管理体系,实现成员单位(CERN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下同)之间的数据共享,推进CERN与其它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充分发挥CERN数据的科学价值。

第三条  管理方法

数据采用“生态站-分中心-综合中心”三级分布式体系,数据共享采用数据分类、用户分析模式。

第四条  条例执行

CERN领导小组授权,数据管理专家小组负责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争议,提出促进数据共享与管理的建议。

 

第二章  数据保护与共享

 

第五条  数据性质

利用CERN的人力和物质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数据都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数据生产者(单位或研究者)和CERN共同所有。

第六条  数据生产者的权利与义务

CERN成员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均为CERN数据生产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数据生产者依法取得数据产权。CERN成员单位有义务按CERN的有关规定生产各类数据,并保证数据质量,有义务接受有关数据数量和质量的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

第七条 数据管理者的权限与义务

CERN综合中心数据部、分中心和生态站的相关数据管理人员共同构成CERN数据管理者,负责管理CERN所有数据资源。数据管理者有权收集、管理和开发各成员单位的数据资源,并有义务按数据分类、用户分级以及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各类用户提供所管辖数据的对外服务。CERN数据管理者有义务向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数据服务情况,并接受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共享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数据分类

CERN的的数据包括CERN各成员单位所生产、加工集成和通过有关渠道获取的各种数据。为便于共享和管理,将CERN的数据分为如下2类(用罗马数字表示),共计7子类(用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Ⅰ类--CERN监测数据:CERN监测指标体系所规定的有关生态系统常规定位观测数据。包括5个子类:

1类--常规生物要素监测数据;

2类--常规水文要素监测数据;

3类--常规土壤要素监测数据;

4类--常规气象要素监测数据;

5类--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利用CERN监测数据集成或整编的各类数据集。

2)Ⅱ类--研究项目(课题)产生的数据。包括两个子类:

1类--以CERN为依托、由中国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研究项目/课题所获得的各类观测和实验数据以及综合集成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数据;

2类--非中国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中主要是利用CERN成员单位的试验研究设施、仪器或数据等条件所获得的各类数据。

为了加强数据审核的时效性,将Ⅰ1至Ⅰ4类四个子类数据分为AB两类:

A类:利用自动观测仪器获取的、观测频率大于等于1/日或者每日观测数据大于等于1条的数据;

B类:其他监测数据。

第九条  用户分级

将数据用户分为5级,分别为:

0 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经中国科学院审批的协议共享部门;

1 CERN各成员单位及其所依托研究所,以及承担CERN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

2 中国科学院的其它研究单位、国内相关部门的研究单位及其它非盈利事业机构的科研人员;

3 国外科研机构和国际科学研究组织的科研人员;

4 其他。

第十条  数据保护期限

为了保证不损害原始数据生产者的利益,保护其合法产权,对各类数据分不同用户级别设定保护期限,规定如下:

1CERN所有各类数据对0级用户不设保护期限。

2、对1级和2级用户,I类数据的保护期限分别设定为6个月和1年;Ⅱ类数据中的非保密性数据的保护期限分别设定为1年和2年。

3、对3级和4级用户,数据提供单位应针对用户的数据需求,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出数据服务的内容、方式和使用范围的书面申请,报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审查,通过审查后,数据提供单位方可与用户签订数据使用协议书,向用户提供数据服务,并报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4、Ⅱ类数据中的保密性数据,由数据生产者参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提出具体的保密范围和保护期限建议,提交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5、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规定的数据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者权利

各级用户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通过CERN综合中心的网站、其它成员单位的网站或书面申请方式获取和使用超出保护期限的各类数据。

14级用户可有条件通过交换、协议或付费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各类数据。

各级用户使用尚在保护期内的数据,必须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数据使用者的义务

使用CERN数据的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在正文或致谢中明确标注所利用数据的生产单位(或研究者)、数据提供单位,并向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利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成果(论文或报告等)赠送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未经数据生产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获取的数据。

第十三条  用户违规处理

当用户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时,即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CERN及数据生产单位可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

CERN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按时逐级提交相关数据。各数据生产、加工单位在整编和保存文件档案的基础上,应按综合中心和分中心规定的标准格式录入计算机,并按下列程序报送数据。

1、Ⅰ1至Ⅰ4类中的A类数据的报送和审核方式

1)生态站向分中心报送

生态站应在每个观测年度的4157151015、次年的115之前向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观测数据和相关文档,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由综合中心、分中心、生态站协商确定。

2)分中心向综合中心报告

分中心应在每年观测年度的4307301030、次年的130之前向综合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观测数据和《生态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第X季度A类数据)》,评估报告同时抄送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综合中心向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综合中心在收到分中心报送的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及评估报告(第X季度A类数据)》报送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数据审核

分中心、综合中心须在每季度收到报送数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生态站、分中心通报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生态站、分中心须在收到处理意见和建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并进行二次提交。

2I1I4类中的B类数据的报送和审核方式

1)生态站向分中心报送

生态站应于次年331日之前将前一年的B类观测数据和相关文档报送分中心。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由综合中心、分中心、生态站协商确定。

2)分中心向综合中心报送

分中心应在430之前向综合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的B类观测数据和《生态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X年度B类数据)》,评估报告同时抄送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

3)数据审核

分中心、综合中心须在收到报送数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生态站、分中心通报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生态站、分中心须在收到处理意见和建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并进行二次提交。

4)综合中心向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综合中心对报送的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应于530日前将《年度数据报送情况及评估报告(X年度B类数据)》报送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

5)数据发布

每年630日前,综合中心完成CERN综合数据库年度更新,并发布CERN数据资源信息。

3I5类数据的集成和整编

分中心和综合中心依据监测数据状况,分时段进行集成和整编,综合中心入库并及时发布数据更新信息。

4II1类数据汇并与审核

产生II1类数据的项目/课题在验收前2个月,由负责人按项目/课题的性质向相关生态站、分中心或综合中心汇交数据,由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数据,并出具相应的数据汇交报告。项目/课题在提交II1类数据时,应提出数据共享条件和数据发布方式。

5II2类数据汇交与审核

产生II2类数据的项目/课题,原则上由生态站、分中心或综合中心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在项目/课题验收后的2个月内,由数据管理人员的协助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汇交到生态站、分中心或综合中心审核。项目/课题在提交II2类数据时,应提出数据共享条件和数据发布方式。

6、特殊情况处理

由于不可抗拒力(如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时提交数据时,CERN成员单位须向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数据延期报送的书面申请,由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数据库管理

CERN数据库实行综合中心—分中心—生态站三级分布式的管理和服务体系,综合数据库在综合中心运行,专业数据库在各分中心运行,生态站数据库在生态站运行。

综合中心、分中心和生态站必须及时更新所管理的数据库。CERN数据库需要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第十六条  数据发布和对外服务权限

各生态站和分中心分别保存和管理各自所生产、加工的数据档案和数据库,综合中心负责集成和管理CERN综合数据库。按不同数据的性质、来源和协议的共享条件,设定数据发布和对外服务权限。

1、各生态站和各分中心具有发布本单位所产生的真实数据和数据信息(数据目录)的权限,并可依据本单位的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独立审批和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提供数据服务的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应跟踪用户的数据使用及产出情况。

2)综合中心负责向数据用户发布有关CERN分布式网络体系中的所用成员单位的数据目录,可以按本条例直接向不同级别的用户提供数据服务,负责与国际相关机构的数据交换,并协助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用户申请。

第十七条   数据信息发布方式

1、综合中心于每年630日前,通过CERN数据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生态站-分中心-综合中心三级分布式体系的年度数据编目,并说明可共享数据的内容、来源和服务方式。

2、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须在完成数据报送、汇交时间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目录,并通过互联网发布,说明数据的内容、来源和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保护期限内数据申请

1-2级用户可以直接向CERN各成员单位申请处于保护期限内的各类数据,在双方达成共识后,以协商方式获取数据;也可向分中心、综合中心申请,分中心、综合中心通告数据生产单位,在得到许可的前提下,以协议方式向用户提供数据服务。

2、保护期限外数据申请

1-4级用户可以通过CERN数据生产单位的网站或其他其它方式申请获取数据;也可能通过分中心、综合中心的CERN数据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申请获取数据,分中心、综合中心应将数据服务情况通告数据生产单位。

30级用户通过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取和使用CERN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服务的收费

CERN的数据是开放的国家公共资源,数据服务属非盈利性。对0-2级用户,仅限于收取数据的后加工成本费;对3-4级用户,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科技合作协议确定收费标准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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